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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规定 动物防疫造成损失须补偿 [打印本页]

作者: 晨光    时间: 2007-7-25 23:42
标题: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规定 动物防疫造成损失须补偿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加强了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明确规定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物品、征用的人力和物资,要给予补偿。

  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草案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精神,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草案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草案规定,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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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完善强制免疫制度

  在此修订草案中,强制免疫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草案在现行动物防疫法规定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的基础上,补充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经强制免疫的动物一律建立免疫档案,加施免疫标志。饲养宠物的家庭和个人应当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我国将建立官方兽医制度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还规定建立官方兽医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动物疫情检疫的主体。

  草案规定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明确规定官方兽医必须实施现场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才可以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官方兽医要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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